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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工地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取谅解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2-16 11:27:08


     过失致人死亡亦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民事上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减轻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在量刑上对被告人减轻处罚。4月10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1月被告人安某某受雇于欧阳某某父子在扶沟县曹里乡刘桥村正在修建的南北水泥公路  ,负责运输混凝土。2012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蓝色“时风”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拉混凝土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工地上干活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致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欧阳父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81100元,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的谅解。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安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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