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同居关系,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彩礼17790元,被告齐某某的个人财产归被告齐某某所有,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经济帮助款2000元。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于2009年1月24日(阳历)开始同居生活,至2009年4月21日止,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齐某某的个人财产除自行车在被告家中外,其余均在原告家中存放。另查明,被告同居前接受原告彩礼款29650元。被告齐某某于2005年被检查发现患有乙肝。现仍伴有其他疾病需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解除,被告接受原告彩礼2965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材料在卷佐证,应予认定。鉴于原告起诉时,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尚不足三个月,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齐某某虽于同居前患有乙肝,但其目前仍伴有其他疾病待治疗,因此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原告应给付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其反诉请求应得到部分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仍归其所有。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