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王某某因女友提出与其分手,自己不同意,在要求女友与其和好遭拒后,便采取极端方法,捆绑、殴打女友,王某某最终为自己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王某某与马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2年4、5月份,马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分手结束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17时许,王某某开着长安牌面包车在扶沟县金渠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等候下班的马某某,王某某为让马某某与其和好,在马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将马某某往其开的面包车上拉,并用砖头朝马某某头部砸,将马某某弄到面包车后排座时,用从自已胳膊上解下的纱布条捆绑马某某的双手后驾车离开,当车行至扶沟县鸿昌医院时,马某某咬断捆绑右手的纱布条借机跳车逃离。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让被害人马某某与其恢复恋爱关系,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