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扶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此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13日因漏罪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押回扶沟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张某、康某(已判刑)在河南省漯河市预谋到鄢陵、扶沟、西华三县交界处,以卖辣椒为名对收购辣椒的人员实施抢劫。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康某在西华县艾岗乡遇到收购辣椒的被害人冯某某,并约定第二日让被害人冯某某收购辣椒。2010年4月24日早上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见到驾驶“时风”机动三轮车收购辣椒的被害人冯某某、冯某某,并将二被害人骗至扶沟县固城乡贺楼村西边河堤处,被告人张某与在此处事先等候的被告人康某见面后,被告人康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冯某某,被告人张某从“时风”机动三轮车上掂出摇把并将被害人冯某某按倒在地,强行劫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30500元及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被分掉挥霍。
2010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康某骑摩托车在扶沟县固城乡鸭岗村遇到驾驶“五征”机动三轮车收购辣椒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二被告人以卖辣椒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骗至固城乡立岗村南一河堤处,被告人康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按倒在地,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0元及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被分掉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书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发现漏罪,应予以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