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无牌照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311国道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为逃避责任,他选择了逃逸。日前,扶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2年9月15日21时40分左右,张某驾驶无牌照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295KM+550M处,由于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撞住与其父母同行的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后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5万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扶沟县公安局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黄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征得了被害人黄某亲属的谅解。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过失犯罪,已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