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生非殴打人,赔偿4万又获刑。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14日21时许,路某伙同游某(另案处理)以高某某下班时未等他们为由,在扶沟县大李庄乡大李庄街南头的公路上,将高某某从所骑的电车上拉下进行殴打,造成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另查明,2012年6月17日,路某及游某(另案处理)与高某某自行达成协议,路某及游某共同赔偿高某某各种费用共计4万元,高某某对路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路某的刑事责任。2012年6月20日路某主动到大李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殴打他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路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