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二十多年前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卢某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构成了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988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卢某伙同闫某、常某一起预谋偷葡萄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闫某、常某一起到扶沟县江村镇穆庄村村民穆某家的葡萄地偷葡萄,在被穆某夫妇发现后,卢某、常某逃脱,闫某被抓住。闫某进行挣脱过程中,向卢某请求帮助,被告人卢某又返回到闫某被抓的地点。被告人卢某见被害人穆某的妻子杜某手持木棍,就将木棍夺取朝杜某头部打击,后又朝穆某身上打击,闫某、卢某逃掉。经鉴定,被害人穆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杜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卢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医疗等费用3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逃脱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某案发后,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