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判令被告翟某限期偿还原告何某欠款。
该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基本事实:2008年8月4日,被告翟某因做生意找原告何某借款,何某当即在扶沟县信用社贷款50000元,交给了被告翟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125%。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3月23日,被告先后多次在原告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欠下服装款11473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两笔欠款,被告只付第一笔欠款利息至2009年6月20日,下余欠款及利息一直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令被告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共计61473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