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张乙的借款243600元。
2012年2月及10月份,张乙两次向张甲借款共50万元,陆续偿还后下余243600元,于2013年3月18日重新给张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乙现金贰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243600元)借款人张甲2013年3月18日”。张甲承认该借款事实。
扶沟法院认为,张甲给张乙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