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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失灵把人撞 保险公司帮大忙

  发布时间:2013-12-11 11:50:36


    12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张甲28994.64元;张乙、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上述赔付义务;驳回张甲的其它诉法请求。

  2013年5月7日12时20分许,张乙驾驶豫D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5KM+700M处,由于转向失灵,撞住在公路上步行的张甲,造成张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扶公交认字【2013】第0507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甲无责任。张甲受伤后,被送往扶沟县练寺花厂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1449.27元;又转至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504元;又被急救车送往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2天,支付医疗费17781.37元,救护车费700元。张甲的伤情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腹部外伤、右足外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继续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后,张乙支付张甲医疗费600元。张甲在其丈夫张丙开办的村卫生所务工,月工资2400元。2012年底河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卫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35780元。

  另查明,张乙驾驶的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平顶山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人财保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10日24时止;在人财保某支公司投有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10日24时止。          

  扶沟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甲无事故责任,因双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张甲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张乙和车主某汽车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财保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对张甲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人财保某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张甲要求的误工费标准虽然低于卫生行业的标准,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张甲要求的交通费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张甲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部分予以支持;张甲要求的住宿费、营养费、物品损坏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张甲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1434.64元;2、误工费4160元(一人每天按80元计算,计52天);3、交通费880元;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1560元(一人每天按30元计算,计52天),以上共计29594.64元,扣除张乙已垫付的600元,余款28994.64元。张乙垫付的医疗费用600元,对于该垫付款,人财保某支公司应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张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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