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婚约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张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甲彩礼款20000元。
刘甲与张甲经张丙介绍于2013年农历1月4日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刘甲经媒人王某之手将22000元的彩礼款给付张乙,张乙随及返回2000元。2013年农历2月底,在双方交往中,刘甲因与张甲性格不和提出解除婚姻,就彩礼返还问题经调解未果。
扶沟法院认为,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刘甲与张甲订婚时,给付张乙彩礼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甲、张乙应负返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