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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未偿还 保证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23 09:30:16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11月8日以收大豆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7年11月8日到期,合同期限内利率为月息9.6‰,被告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定了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清息至2007年8月31日,但本金及此后的利息被告分文未予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有同,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某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二人均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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