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乙5410元。
张乙经营建筑器材租赁生意。2010年至2011,张甲租用张乙的建筑器材施工,租赁的建筑器材物品有:钢管、扣件、搅拌机、吊板机、竹笆、振动棒、灰斗车。租赁费用计款4600元。另外,经张乙与张甲协商,张乙的部分建筑器材作价810元归张甲所有,张甲在2011年5月14日向张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租金肆仟陆佰元整(4600.00元),加捌佰壹拾元整(810.00元)张甲。2011年5月14号。
扶沟法院认为:张乙与张甲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张甲作为承租方,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并支付建筑器材作价款,张甲逾期未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