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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产生美 过近易追尾

  发布时间:2013-11-26 15:41:59


    “距离产生美”本是印度诗人泰戈尔赞美恋人所著诗句,但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用于嘱托提醒司机时刻保持车距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11月2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甲车辆损失2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甲车辆损失13438元及货物损失14600元。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7日4时,张乙驾驶豫HXXXXX号货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102公路110KM+650M处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撞住同方向张丙驾驶的豫PXXXXX号货车尾部,致使豫PXXXXX号货车驶入公路西边的沟里,造成乘坐货车的张丁受伤、树木、部分货物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周口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XXXXX号货车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为:扣除残值后为15438元,对豫PXXXXX号货车的受损货物价格评估为:扣除残值后为14600元。

  另查明,豫PXXXXX号货车车主为张甲,豫HXXXXX号货车车主为武陟某公司,张乙为武陟某公司雇佣的司机。武陟某公司为其豫HXXXXX号货车在河南浙商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1月10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2月4日至2013年2月3日。

  扶沟法院认为,武陟某公司雇佣的司机张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张甲的车辆及车上所拉货物部分损坏,武陟某公司作为车主及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武陟某公司为其豫HXXXXX号货车在河南浙商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河南浙商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张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进行赔偿。河南浙商财险公司虽然对张甲提交的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但其既未提出反证,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书及鉴定费,故对张甲提交的两份评估报告书本院予以确认。因张甲的车辆及货物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限额,故武陟某公司及张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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