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马某因犯抢劫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6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某在赵某(另案处理)提意下欲抢被害人孙某的钱。二人在被害人学校门口附近等候被害人孙某。待被害人孙某出现二人即向其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后,二人追至被害人孙某所在的学生寝室内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马某踢被害人孙某两脚,赵某用胳膊勒住被害人孙某的脖子并指使被告人马某从孙某裤兜里搜出现金60元。后经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孙某左颈部有1×0.3cm皮肤擦伤,属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所抢现金60元由家长通过学校教师退还被害人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了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未成年人犯罪,初次犯罪,且积极退赃,故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