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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本应和平处 互不相让两败伤

  发布时间:2009-07-07 17:51:58


    2009年7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因地边产生纠纷以至互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鉴定费等1580.1元和误工费220元(每天按20元计算)的百分之七十,即12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杜某因被告父亲李新有走地墒沟之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对骂,原告先骂了被告父亲李新有。后被告从地北头过来,和原告对骂,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扇原告杜某两耳光。事发后原告被“120”送至医院,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扶沟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李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百元,案号为扶公(白潭所)决字[2008]第0433号。原告杜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门诊住院治疗11天(7月19日----7月30日),花去医疗费、鉴定费、拍照费等计款1580.1元。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单据、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地系邻边,作为邻居,双方应妥善处理农业生产中的通行问题。原告骂被告父亲打药走在了她的地,引起原告和被告父亲争吵,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李某某参与骂架,并致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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