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与李乙非婚生子李丙,由李乙抚养,张甲应支付被告子女抚养教育费15990.5元,非婚生女李丁由张甲抚养,李乙应给付张甲子女抚养教育费20693.59元,双方应给付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相互折抵后,李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给付张甲子女抚养教育费4703.09元。
张甲与李乙于1999年11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后于2003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叫李丙,于2006年6月10日生育一女叫李丁,现均随张甲一起生活。张甲无同居前财产。另查明,河南省2012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524.94元.
扶沟法院认为,张甲与李乙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张甲与李乙非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为宜,非婚生子李丙由李乙抚养,非婚生女李丁由张甲抚养,各自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教育费。张甲与李乙同居后财产及债权、债务部分,因李乙未到庭无法查实,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