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令智昏惹事端 拔刀朋友牢里见

  发布时间:2013-11-05 11:56:58


    11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1月21日23时左右,张甲、张乙、张丙酒后从扶沟县工业园区2号路无极限酒吧出来,在园区“又一轩”饭店门口碰见牛某与同事聂某某站在路边说话,张甲上前与二人搭讪时与牛某发生冲突,牛某先朝张甲身上打一拳,张甲等三人遂对牛某进行殴打,后被“又一轩”饭店老板韩某某劝开。牛某的右手被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牛某的右手腕关节舟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该次纠纷发生后,牛某电话告知他人到场追上三被告人,对三被告人进行殴打,致张甲重伤。牛某与他人已与张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牛某与他人共同赔偿张甲经济损失八万元,牛某撤回对三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张丙共同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已撤回对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甲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