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12年11月份,张某某与李某通过网聊认识,张某某自称老家在周口,当时在河北省保定经营一家丽丽箱包加工厂。2012年11月30日张某某与李某在扶沟县金鑫宾馆见面,张某某以将二人的银行卡办理捆绑业务,李某便可以花其钱为由,将李某的银行卡要走并于当天从李某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4500元。2012年12月4日,张某某又以送给李某一套房子为由,骗取李某办理房产证费用30000元,事后张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给受害人李某出具收据一份。案发后,张某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张某某愿以自已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以13000元的价格赔偿李某的部分损失,李某同意。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款3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