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知道婚姻的真实意义,不知善待婚姻,而是拿婚姻当儿戏。
谢某与彭某于2010年12月16日订婚,于2011年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2年4月份,彭某与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在谢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要求彭某返还彩礼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订婚时,谢某给付彩礼11000元,彭某随即返还给谢某1000元;同居前,谢某给被告30000元的彩礼款;另外,谢某又给付彭某上、下车礼2000元和认门礼1000元。谢某与彭某同居后无子女。双方生气后,彭某离开谢某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彭某同居前的财产均已拉回其娘家。谢某与彭某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彭某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因原告谢某和被告彭某同居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同居时间未满两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同居前收取原告的彩礼,应酌情返还。遂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返还原告谢某彩礼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