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挽回女友芳心,捆绑女友,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王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2012年4、5月份,刘某向王某提出分手结束恋爱关系。2012年11月15日17时许,王某开着长安牌面包车在扶沟县金渠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等候下班的刘某,王某为让刘某与其和好,在刘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刘某往其开的面包车上拉,并用砖头朝刘某头部砸,将刘某弄到面包车后排座时,用从自已胳膊上解下的纱布条捆绑刘某的双手后驾车离开,当车行至扶沟县鸿昌医院时,刘某咬断捆绑右手的纱布条借机跳车逃离。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让被害人刘某与其恢复恋爱关系,以殴打、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