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晚17时许,被告人乔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吉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花发艺路口,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赵某撞倒。经检测被告人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100ml。案发后被告人乔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医疗等费用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