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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集路上生口角 殴打他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1 16:16:08


    张某在去镇里赶集的路上,因道路通行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竟然打大出手把人打伤。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款项共计2571.28元。

    2012年1月11日,张某与父亲张某某去扶沟县大新镇赶集会,在行至大新镇大新街十字街西路南时,毛某与张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张某对毛某进行殴打,后经扶沟县公安局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2年1月12日,毛某在扶沟县大新卫生院花去医疗费180.6元,后转往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2065.68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故对原告毛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2246.28元、误工费150元(30元×5天)、护理费100元(20元×5天)、营养费75元(15元×5天)。关于原告所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需要后续治疗,且原告之伤又未构成残疾,对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教唆或指使张某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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