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酒驾入刑,“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理念也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不过,仍有一些人置个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出现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2012年7月14日晚21时许,乔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吉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花发艺路口处,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赵某撞倒。经检测,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mg/100ml。案发后,乔某赔偿赵某医疗等费用2000元,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扶沟法院判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