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一定要和睦相处,亲如一家。但刘某与支某两家作为邻居却因一些琐事发生纠纷,并进行撕打,结果导致刘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真是不该发生的悲剧。10月15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支某赔偿原告陈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15%,计款22084.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2084.82元。驳回了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陈某与支某两家系东西邻居,曾因支某家的狗咬伤刘某,双方就医疗费赔偿发生争吵,产生矛盾。2012年6月21日,支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到村东头的责任田浇水,支某将拖拉机车头停放在刘某责任田地头的公用水井旁,车斗停放在责任田间的生产路上。支某整理水管时,刘某骑自行车来到水井旁,就支某的车辆停放及水井使用问题与支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撕打。双方争执中,刘某要求找村干部说理,两人一同回村行走中,支某让刘某独自去找村干部,其在地里等着。支某刚转身往回走时,听到自行车声响,发现刘某及自行车均倒在地上。支某恐刘某讹诈,未理会刘某独自回村找村干部。刘某被其他村民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刘某脑、心等器官进行法医病理检验,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系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某在刘某向其交涉车辆停放、水井使用问题时,遇事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与刘某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吵、骂、撕打,因而造成刘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严重后果。支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支某事先并不知道刘某患有冠心病,对刘某死亡仅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应当预见到与人争吵、撕打引起情绪激动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却仍然与人发生纠纷,从而造成其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后果。对该损害后果,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支某相应赔偿责任。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