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夫妻二人在自家屋后、邻居家门前的道路上修建了一堵婑墙,妨碍了邻居的正常出行,结果被邻居陈某某告上了法庭。10月14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在其屋后垒的院墙。
陈某某与陈某、张某是南北前后邻居,陈某某居住在北边,陈某、张某居住在南边。1998年8月16日扶沟县土地管理局给陈某某颁发了扶国用(98)字第7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陈某某,地址:南门街77号,图号:69.5—35.5(75),四至:东陈富来,西何景新,南路,北李长勇。该宗土地南北长13.12米,东西宽15.55米。”陈某、张某现在使用的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左右,陈某、张某从陈某某的东屋西南墙角处往西垒了一道东西长约6.3米,高约1米,南北宽约1.3米的围墙。陈某、张某垒的围墙的西北墙角与陈某某宅基西边房屋东南墙角之间的距离宽约1.9米,此处是陈某某家现在的出口。陈某某宅基西边房屋东南墙角往南宽约两米是条东西路。陈某、张某在陈英家的东屋后边往南垒了一道南北向的围墙。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即确权。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998年8月16日扶沟县土地管理局给原告陈某某颁发的扶国用(98)字第7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对原告陈某某所使用土地的确权。扶国用(98)字第7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写明南至路,这就说明了原告陈英某某家南边是条路。被告陈某、张某辩称其屋后有两米宽的宅基地,与扶国用(98)字第7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明的原告陈某某南邻是路相矛盾,被告陈某、张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张某未能提供在其屋后修建围墙的合法依据,其围墙不具备合法性,妨碍了原告陈某某的出行,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张某排除围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