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租赁车辆抵偿借款 东窗事发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10-15 15:50:59


    80后田某瞒天过海多次将其租借的车辆用来抵偿借款,纸不能包火事情败露后,田某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0月17日,田某租借王某的豫AXXXXX黑色奥迪轿车一辆。租借期间田某伪造该车的购买协议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手续,于同年11月16日将该车以20万元卖给李某某,用以折抵其欠李某某的借款。经鉴定,该车价值24.75万元。2012年4月7日该车被追回退还给王某。

  2011年5月18日,田某租借宁某的豫PXXXXE北京奔驰车一辆。后田某慌称该车是自己的将车抵押给张某某,用于折抵其借张某某的欠款1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1.53万元。2012年4月13日该车被追回退还给宁某。

  2011年8月1日,田某租用王某的黑色奥迪轿车期间,以该车和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豫PXXXXN帕萨特轿车三辆车为抵押物,与金之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三份抵押合同,借该公司77万元。2011年9月份,田某以用车为由将奥迪和本田雅阁轿车开走,担保公司经理张某某多次向田某催要该两辆车,2011年11月12日,田某将在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借豫PXXXXE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开到金之源担保公司用作借款抵押。经鉴定,该车价值6.53万元。2012年7月9日该车被追回退还给金基汽车租赁公司。

  2011年12月上旬,田某以有人买车,让买主看车为由,骗取在郑州市汽配城修车的杨某某的信任,预付车款10万元,将杨某某代卖的白色奔驰轿车一辆骗走,以60万元抵押给泰兴达中介公司经理李某某,用于折抵其欠李某某的借款。经鉴定,该车市场价值21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汽车四辆,诈骗金额53.81万元,用于偿还其在担保公司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所骗车辆已被追回,可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