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金俊强抚养,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24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1999年二人便在被告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原、被告生育一男孩金××。2001年9月29日原、被告在新疆做生意期间在新疆昌吉市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再加上被告酗酒成性,二人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骂。原告长期单身一人外出打工,打工回来后长期住娘家不归。原、被告婚生子金××一直跟随被告同被告父母一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即草率同居,生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二人经常生气,致使原告单身一人长期外出打工,打工回来长期住娘家不归。夫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婚后仅有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无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婚生子金××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从对子女的感情及利于子女的成长角度看,金××由被告抚养为好。原告承担抚养费。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