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多次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到扶沟县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内,翻窗进入王某家盗窃金首饰10.08克,笔记本电脑一个,价值890元。2012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到扶沟县五交化家属院内,翻窗进入邢某家,盗窃金项链一条、金佛一个,价值4400元。2012年4月23下午,被告人李某同王某(已判刑)到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万德来家属楼院内,翻窗入室,到六楼居民司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龙年纪念币一套、南阳玉佛一块;后到四楼居民潘某家中,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玉镯一只。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540元,案发后退还失主。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共同盗窃或自己单独盗窃的事实。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移交扶沟县公安局,收押至扶沟县看守所。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亲属退给被害人王某、邢某被盗物品折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赔给被害人被盗物品部分折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