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家失火殃及自家家具厂起火的案件,原告的赔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韩某家的兴华沙发厂与被告赵某家的利民家俱厂系东、西邻居,被告赵某家的利民家俱厂在东面。中间隔有一道高约2.5米的院墙,在院墙的南头扒开有约1.5米宽的缺口。2012年6月12日四点左右 ,被告赵某家的利民家俱厂发生火灾,大火蔓延到原告韩某家的兴华沙发厂,导致原告韩某家的沙发厂着火。扶沟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了灭火。2012年9月4日扶沟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扶公消火认字【2012】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情况是,2012年6月12日四时许,位于扶沟县东大桥路的利民家俱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轿车、木料、电器设备等商品,烧毁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约32万元。起火原因是,起火部位为利民家俱厂钢架棚西端电刨机附近,起火原因排除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利用汽油、煤油、柴油及油漆稀释剂纵火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利民家具厂与兴华沙发厂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存在大量可燃物质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扶沟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利民家具厂与兴华沙发厂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元。火灾给原告韩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837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韩某之子在大火中烧毁的豫K.NS128东风日产轿车。原告韩某之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结束,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韩某之子89338元
法院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本案火灾的发生,虽然不能确定起火原因,但起火点位于被告的厂房内,火灾的发生与被告疏于管理有一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被告赵某对原告韩某院内火灾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某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原告韩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111325元【(248375元-89338元)×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