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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币多次骗人钱财 法网恢恢终被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13-09-29 09:19:20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假币多次骗人钱财的案件,三主犯陈某、徐某、曹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一从犯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陈某提出与徐某、曹某合伙用假币诈骗他人钱财,徐某、曹某表示同意。三人预谋由陈某物色作案目标,徐某假扮卖古币的,曹某假扮在银行工作的收古币的“李主任”,用假币即民国时期的关金票骗钱。陈某从南阳古玩市场上购买假币189张,以要帐为名租用了王某的豫DR5838桑塔纳车,并约定每次用车给王某车费200元。此后四被告人驾车在平顶山、商丘、周口、许昌等地开始进行诈骗,多次诈骗未得逞。2012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四被告人驾车到河南省新蔡县城,陈某下车瞄上了骑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让李某某拉其到新蔡县粮食储备库门口,此时徐某趁机上前与李某某搭讪,询问李某某是否知道哪里有收古钱的,在一旁的陈某称自己认识由曹某假扮的在银行工作的 “李主任’’,并给“李主任”打电话,李某某将二人拉到在消防队附近找到在此等候的“李主任”, 陈某通过从徐某手中低买、找“李主任”高卖赚取高额利润的伎俩,谎称与李某某合伙低买高卖,引诱李某某回家取钱56800元购买关金票,待李某某找“李主任”卖时,四被告人已驾车逃离。得逞后被告人陈某在车上对曹某和王某说“刚才骗人家1800元”。被告人陈某和徐某每人分得赃款25000元,曹某分得赃款2000元,王某分得赃款200元,余款四人花掉。

    2012年5月24日上午8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鄢陵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卖菜的郑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5月29日上午6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扶沟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卖菜的刘某某现金7000元。2012年6月20日13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淮阳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跑三轮车的刘某现金14000元。2012年6月21日早上7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通许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卖菜的赵某某现金15000元。2012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叶县县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卖菜的王某某现金24000元。2012年8月8日早上6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流窜至河南省驻马店市郊区一个菜市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卖菜的宋某某现金1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曹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3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徐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豫DR5838桑塔纳轿车依法予以没收。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这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害人者终被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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