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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律变卖查封财产 作茧自缚父子同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29 09:17:00


    李甲父子因法律意识淡薄,视法律为儿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变卖,结果父子二人均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乙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甲系扶沟县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乙系李甲父亲,在该公司帮忙。2011年8月17日,李某申请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李甲偿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查封了该牧业公司的母猪27头、仔猪120头。查封期间,李甲、李乙未报请法院同意,对其中母猪1头,仔猪22头销售,得款10840元,未偿还李某。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查封了该牧业公司的母猪18头、仔猪20头,在查封期间,李甲、李乙未报请法院同意,对其中母猪11头,仔猪20头销售,得款27000元。未偿还李某。2013年1月24日,李甲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李甲、李乙合谋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李乙自愿认罪,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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