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气大伤身”,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情绪太激动,以至于诱发心脏病,致使性命丢失。2013年春节前,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款项147232.1元×15%,计款22084.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2084.82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支某某两家是东西邻居,2012年6月21日,被告支某某与其妻黄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带拖斗)去村东头的责任田浇水。被告支某某将其四轮车头停放位于原告家责任田地头的公用水井旁,车斗停放在责任田间的生产路上。被告支某某在整理水管时,原告丈夫刘某某骑自行车来到水井旁,就被告的车辆停放及水井使用问题与被告支某某进行理论,进而二人发生争吵,并因两家以前就有矛盾,故吵、骂加剧,尔后二人发生撕抓(上肢、手臂)接触。僵持过程中,刘某某要求找村干部说理,两人松手,并一同回村。走有几十米时,被告支某某说让刘某某自己去找村干部,自己在地里等着。在被告支某某刚转身往回走时,听到自行车响声,遂发现刘某某及自行车已倒在地上。被告支某某恐刘某某讹诈,未理会刘某某独自回村找村干部反映及处理。刘某某被同村的其他村民发现后,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对刘某某采取急救措施,未能将刘某某抢救过来。支某某回到事发地,同村干部等人乘坐120车将刘某某送到医院,确认刘某某已死亡。刘某某亲属报警,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参与调查,并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刘某某脑、心等器官进行法医病理检验,最终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死者刘某某系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法院另查明被告支某某不知道刘某某生前患有冠心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支某某在受害人刘某某向其交涉车辆停放、水井使用问题时,遇事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后发展到双方吵、骂、撕抓,从而造成刘某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支某某的行为与刘某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被告支某某事先并不知道受害人刘某某患有冠心病,对刘某某的死亡只是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刘某某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应当预见到与人争吵、撕抓引起情绪激动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刘某某的死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终身痛苦,故对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