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就餐费纠纷案。判令被告某村村委会限期偿还拖欠原告餐费款7107.5元。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在江村镇开办一家饭店,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在原告处就餐,至2008年12月1日共拖欠原告餐费7107.5元,由被告单位时任会计常××在任职期间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告处就餐,欠条上加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应视为被告工作人员公务用餐欠费,拖欠原告餐费应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出具欠条和就餐属常××个人行为,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