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飞入”高速行驶的货车,扒窃货车中的物品,由其他同伙接应收货,不料,多行不义必自毙,人仰马翻,东窗事发,获得牢狱,得不偿失。9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2012年,刘某某与同伙(已另案处理)多次驾驶小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实施扒窃,扒窃货车车箱内的布匹、棉纱、药品、轮胎等货物。后由于扒窃驾驶的五菱牌货车倾翻,刘某某等人受伤后驾驶汽车逃离现场。刘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18.27万元,数额巨大。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盗窃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