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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生纠纷 对薄公堂终解决

  发布时间:2009-10-22 15:10:04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范某某清偿借款4792元及利息。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8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范某某借款4792元,并约定利率1.56%。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记载上述内容并在其署名及借款金额上摁有手印。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被告对此借款应负清偿责任。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利率1.56%”,庭审中,原、被告对所约定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认识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即1999年6月10日执行的)长期贷款利率,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为月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不属实及该借款已超诉讼时效,未提供确凿证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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