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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又反悔 理由不足不承认

  发布时间:2013-07-29 16:12:46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王红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原告王丽享有本案遗产继承权;被告王红对放弃继承反悔,法院不予承认。

    原、被告父亲王义生前与李英婚生三女,长女王丽,次女王玲,三女王红,现姐妹三人均已成家。1990年王丽结婚后GN 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负责父母晚年的生养死葬。2010年4月23日,王义病故,以王义为所有权人的房宅一处,有王义的部分遗产。2010年10月24日,经遗产继承人成员协商,共同出具一份《房产土地赠与书》,李英作为赠与人将上述房地产赠与长女王丽夫妇,其他继承成员王玲、王红均在赠与书上签名或捺指印,同年12月7日,为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李英、王玲、王红又分别出具《房产土地放弃权》书,均明确表示同意上述房屋及土地归王丽夫妇所有,同意放弃该房宅的继承权。2011年6月,王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部门要求继承人成员到场进行签字确认时,王红表示反悔,并主张其继承权。诉讼中,其他继承人李英、王玲表示放弃各自的继承权,同意将该房产赠与王丽夫妇。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义死亡时,其与李英等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一半属王义的遗产。其配偶、子女依法享有该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不影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案王红及其他继承人成员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上述遗产并同意将上述遗产连同李英的个人财产份额一并赠与王丽夫妇的行为,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放弃及赠与行为应属有效民事行为。王红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缺乏充分理由,法院不予承认。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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