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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购农膜受欺诈 法院维权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9 16:05:45


    农民购买农用膜辛辛苦苦种植大棚,是为了增加收益,改善生活,谁知因购买农用膜时受欺诈,给农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扶沟县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等五人共计61592元。

    2010年11月初,五原告去被告农膜经销处口头商定购买EVA光岳3号农膜,价格为每公斤16.4元,每户交订金100元。2010年腊月27、28,被告把农膜送到五原告村的菜棚地。五原告收货后各付部分货款,共计30796元。并下欠部分货款,分别给被告白某某打了欠条。2011年2月份五原告把购买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五原告邀请乡技术员徐某某和本村支书王某某看了情况,被告白某某亦到菜棚说农膜无质量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于3月2日写下证明条:”白潭小岗7家巨棚在此处买农膜EVA光岳3号!特此证明,白某某。”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未果。法院根据原告王某某等五人的申请,原、被告均在场认可,封存样本,经东苏州华碧微科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 ”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 ”相一致。为此花鉴定费及差旅费计12000元。

    法院定理后认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农业生产,属生产资料。原告王某某等五人在被告处购买农膜,双方口头约定农膜价格、品类,并给付订金,双方无异议。被告卖给五原告的农膜经鉴定为PE膜,不是双方约定的EVA膜,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卖给五原告的是EVA膜,有欺诈行为。原告王某某等五人把所购买农膜用于菜棚生产后,造成棚内菜苗被冻死,收益严重受损,五原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接收实际价款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退回。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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