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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把人伤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29 15:59:20


    酒,本来是人们沟通感情的一种工具,但如果饮酒后不能克制自己的言行,甚至行为失控,那最好还是对它敬而远之。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1月17日晚,马某在本村其堂哥马某某家,与曹某及曹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一起喝酒。期间,马某与曹某发生争吵,并用拳头照曹某脸部殴打,后被劝开。经鉴定,曹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马某去广东省中山市做生意, 2012年10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警方抓获。          

    案发后,马某的亲属与曹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曹某医疗等费用计3.5万元,并已履行。曹某对马某已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遇事不冷静,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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