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在漯河市经营一家狗肉店。2012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其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到西华县、扶沟县,采取用驽将针剂打到狗身上和用药丸将狗药死等办法偷狗九只,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23元。次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扶沟县练寺镇晋桥行政村西地公路上被抓获。林某某等人逃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兼于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