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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门夹伤幼童手指 保险公司依法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9 15:52:40


    2011年5月31日,原告任某某在被告某小太阳幼儿园,从校车中准备下车时,被老师关车门挤伤左手小手指。随即送往扶沟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6月14日出院,花费4100元,全部由被告某小太阳幼儿园结算。根据所花医疗费用,小太阳幼儿园已向保险公司理赔了3700元。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对原告作出伤残鉴定,原告任某某左手伤残符合十级。法院另查明,2010年9月16日,小太阳幼儿园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单》。保单约定表明:被保险人为小太阳幼儿园注册学生133人。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1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3日24时止,其中每人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未就免责事项等内容作出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本性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幼儿园老师职责就是教育学生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原告在被告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由于老师的疏忽,将原告的手指挤伤,构成十级伤残。幼儿园老师未尽到职责所造成原告的伤害,依法应由被告小太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被告小太阳幼儿园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并且,上述损害属《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内容和保险期间,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3年3月5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6389.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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