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2470.9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份,三被告合伙经营棉花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2008年2月,原告到三被告的棉花加工厂干活负责打包工作。2008年4月22日下午3时,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打包机轧伤双手,当即被“120”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54691.45元。原告伤残鉴定费500元。另查明,原告丁某某兄弟二人,父母健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依法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经营棉花加工厂,并雇佣原告从事打包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原告轧伤双手并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清楚。针对上述安全生产事故,三被告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鉴于三被告对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付清,且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在住院期间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护理,并负担了原告的部分伙食费用,故原告要求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酌减处理。原告的伤属六级伤残,原告要求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部分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