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于198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曾因家庭琐事生气,闹别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起脊平房五间、小四轮一辆。夫妻共同债权有:借给长子何某某30000元,借给次子何某5000元,借给女儿何某某2400元。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曾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