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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沾毒以贩养吸 妻共贩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05 11:45:18


    为了供丈夫吸食毒品(海洛因),竟然与丈夫共同贩卖起了海洛因,最终夫妻二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扶沟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张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段某与张某于2003年再婚,一直居住在太康县城。2012年7月初在扶沟县西关缸盖厂家属院租房居住。2002年起段某开始断续吸毒。2012年6月底段某从项城市购买5克海洛因,掺入“安乃近”等底料后自己一边吸食一边与张某开始贩卖。二人分别或者共同向毒品购买者送过毒品。2012年6月底至7月上旬共贩卖给赵某毒品四次,共0.65克,650元;卖给王某毒品二次,共1.2克,1200元;卖给姚某某毒品五次,共2.1克,2100元;卖给张某某毒品二次,共0.4克,400元。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7.6克黄色粉状物。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其家中扣押的7.6克黄色粉状物为海洛因,已上缴至周口市禁毒委员会。段某、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其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2012年1月11日段某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1日张某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张某在被告人段某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将购买的毒品掺入底料后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购买毒品原料后,被告人张某帮助其掺入底料称重分包,并与段某一起或者单独向购买毒品者贩卖毒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额,因此,被告人段某辩称的“在其家中查获的7.6克海洛因是其准备吸食的,不应当作为其贩卖的数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被告人段某自己吸食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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