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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办事马虎 致人受骗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5 11:44:01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1、被告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22032元。2、被告扶沟县万里物流宏大停车场货运公司不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是一名西瓜经纪人,接受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客户肖××的委托,在扶沟县大新镇大新街开设西瓜行。按照客户的要求在大新镇收购黑无籽、花无籽西瓜,收购费用由客户肖××承担,另收酬金。2012年8月1日下午3时左右,高某接受李某委托在太康县常营镇万里物流部,与皖KH2836号货车司机赵某签订货运合同一份,并收到手续费。合同载明:装货地址:扶沟,卸货地址:遂川,装运货物名称西瓜,重量15吨,运率410,结算方式货到付清,压车一天,次日卸车。货车司机赵某持合同按高某指定的扶沟县大新镇大新街与李某联系装运西瓜。截止次日下午,共装载黑无籽和花无籽西瓜15.6吨,发生装车费用192元。当日下午,皖KH2836号货车司机赵某驾驶车辆离开大新镇。至第二天下午,遂川县的客户电话联系,告知货物未运达。8月4日,李某到大新镇派出所报警,现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经上网查询,货车司机赵某的身份证及行驶证均为虚假,至今车、货无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与货车司机赵某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赵某将合同交付给原告李某,由李某按合同约定将西瓜装车履行交付的行为,应认定原、被告中介合同关系成立。由于被告高某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未对该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生赵某运载西瓜逃逸,给李某造成了直接损失。被告高某应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与被告高某某(万里货运公司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缺乏充分证据支持。鉴于所装运的15.6吨西瓜中,黑无籽和花无籽西瓜的收购价格采取平均计算,确定西瓜的具体金额。原告李某与客户肖××之间的业务属经纪公司关系,原告作为经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其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在本案中,依法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对被告享有相关诉讼权利,针对上述损失,被告高某应依法向原告李某赔偿。原告诉称的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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