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扶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1日夜里,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任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盗割尉氏县网通公司大马支局-陈石段正在使用的型号为HYA200*28*.4的通信电缆422米,经鉴定价值11047.95元。200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任某某等人盗割尉氏县网通公司门楼任支局郝寺-密家正在使用的400对通信电缆15米。2007年6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潘某某等六人驾驶豫k79693蓝色中型自卸车,到扶沟县白谭镇小赵庄村东地,盗割正在使用的型号为HYA600*2*0.4通信电缆450米,HYA100*2*0.4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合计46802.7元。2007年7月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潘某某等人驾驶豫k79693蓝色中型自卸车到长葛市南席镇南2-3公里处,盗割正在使用的两根型号为HYA400*2*0.5通信电缆各385米,经鉴定价值42581元。以上四起盗窃电缆价值累计100431.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盗割400对电缆15米,因没有价格鉴定,无法计算价值,可作为盗窃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