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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搞掉包 坑骗菜农双倍罚

  发布时间:2013-06-05 11:35:50


    以次充好骗菜农,致使菜农的收益严重受损,被告白某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双倍赔偿菜农。

    2010年11月初,王某等五原告去被告白某农膜经销处口头商定购买EVA光岳3号农膜,价格为每公斤16.40元,每户交订金100元。2010年腊月27、28,被告把农膜送到五原告的菜棚地。五原告收货后付部分货款,下欠货款分别给被告写下欠条。2011年2月份五原告把所购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五原告邀请乡技术员徐XX和村支书王XX看了情况,被告白某亦到菜棚说农膜质量无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于3月2日写下证明条:“白潭小岗5家巨棚在此处买农膜EVA光岳三号!特此证明,白某。”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无果。白某于2011年5月份向本院起诉王某等五户要求偿清下欠农膜款。王某等五农户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白某买卖合同农膜质量问题。经审查王某等五农户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扶沟法院根据王某等五农户的申请,原、被告均在场认可,封存样本,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证据、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扶沟法院认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属于生产资料。原告王某等五人在被告处购买农膜,双方口头约定农膜价格、品类,并给付订金,双方无异议。被告卖给五原告的农膜经鉴定为PE膜,不是双方约定的EVA膜,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卖给五原告的是EVA膜,有欺骗行为。原告王某等五人把所购农膜用于菜棚生产后,造成棚内菜苗冻死,收益严重受损,五原告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接收实际价款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退回。被告辩称所卖给五原告的农膜无产品质量问题,无差错,并自认为是EVA膜,与鉴定意见PE膜不符,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五原告9992元、10200元、10000元、16200元、15200元。迟延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真是骗人者终将害己。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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