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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规停路旁 虽未行驶亦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5 11:34:26


    违法驾驶车辆致人损害应当赔偿大家都知道,岂不知停靠路旁的车辆如果违规停放,站着不动也会“中枪”。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董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共计11061.72元。

    2012年3月4日,高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0KM+450M处时,由于躲避车辆,撞在停在公路西侧边缘,由董某驾驶的豫BXXX号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三轮车损坏及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肺挫裂伤,共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2389.08元。豫BXXX号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对高某、的伤害后果,董某应按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董某未依法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在法定“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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