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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歪倒致路人死亡 疏于管理各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5 11:32:50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没想到郭某回家途中不小心撞上路边歪倒的杨树,竟踏上了不归路,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负责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及树木所有人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7870元。

    2011年12月4日17时,受害人郭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汴岗乡大胡村附近时,撞在路北侧倒在公路上的一棵杨树的树枝上,造成身体损伤。事故发生后,郭某入住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郭某头、腹部重度复合伤并休克,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的杨树歪倒已有数日,该树是李某承包责任田地头土地栽种,事故发生前,李某没有进行巡查管理。2009年扶沟县委设立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受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郭某骑电动车行驶中,对前方道路障碍应该注意到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由于其行为疏忽,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通行,对此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树木的所有人、管理和收益人,疏于对公路旁边的杨树进行管理,致使杨树歪倒在公路上数日没有及时清除,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扶沟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单位的授权,对事故路段负有路政管理、日常管理及养护的职责。由于其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正常的路政巡查,致使事故现场树木歪倒在公路上长达数目,没有及时采取清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扶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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