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被告不交租金违法 原告诉至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09-10-22 15:06:09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扶沟县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石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胡某某、石某某于限期给付原告租金120000元。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石某某为办棉纺企业,于2006年5月13日与原告扶沟县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被告租用原告棉花储备库库房三幢及配套办公设施,租用期为十年,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止,每幢库房及配套设施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租金每年按实际使用库房数交纳一次,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纳。经查,二被告实际使用库房二幢及配套办公设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付库房及配套办公设施的义务,二被告租用原告两幢库房至今已三年,拖欠原告租金12万元,经原告多次派人追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

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扶沟县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石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由于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二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12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许小兰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